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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发办(2022〕30号)精神,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盟金融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办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设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电话号:0483-8335377,邮箱:amjrbzhk@163.com,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接受投诉与举报,也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或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盟金融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盟金融办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由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对于实名及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受调查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投诉举报的,经查处罚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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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